2010年8月9日

台.臺著錄原則

繁簡「臺」「台」二字著錄原則

 100段或700段
1. 個人作者(100欄或700欄):依「照錄」原則著錄「臺」或「台」。
    並依著錄字樣取作者 號。
2. 團體作者(110欄或710欄):
  • 「政府出版品」一律著錄「臺」,並依此取作者號。
  • 「私人機關團體」:依「照錄」原則著錄「臺」或「台」。並依著錄字樣取作者號。
245
1. 依「照錄」原則著錄「臺」或「台」。若以書名取著者號,則依著錄
    字樣取號。

260
1. 分欄|a(出版地):一律著錄「臺」。
2. 分欄|b(出版者/經銷者):
  • 「政府出版品」一律著錄「臺」。
  • 「私人機關/團體」依「照錄」原則,著錄「臺」或「台」。 
490欄
1. 中文正體字圖書,如「集叢名」遇有14筆「臺」或5筆「台」字時,490
    欄以照錄為原則。即書上為14筆「臺」,則著錄「臺」;為5筆
   「台」,則著錄「台」。
2. 為使14筆「臺」與5筆「台」可對應檢索,如490欄著錄14筆「臺」,需
    於830欄著錄5筆「台」; 如490欄著錄5筆「台」,需於830欄著錄14筆
  「臺」。
3. 大陸簡體字圖書除245欄照錄外,其餘欄仍以正體字著錄,故大陸簡體
    字圖書490欄以著錄正體字為原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