團體作者的著錄方式,本館原著錄於欄位110及710之分欄a,現本課擬增加採用分欄b,著錄其從屬單位。
例如:
110 1 $a臺北市$b教育局
110 1 $a美國$b能源部
110 2 $a行政院$b文化部$b文化資產局
710 2 $a中央研究院$b歐美研究所
710 2 $a國立臺灣大學$b法律學院$b人權與法理學710
2 $a 歐豪年文化基金會
◎說明:指標1 以地區或轄區名為著錄標目主體
指標2 以團體名稱直接著錄
分欄$a 團體名稱或轄區名稱
分欄$b 從屬單位名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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