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年8月12日

2人以上作者認定


2人以上(2)作者,若以共同筆名寫作,視為個人作者,著錄於欄位100(個人主要款目)700(個人附加款目);若作者為一團體或機構組織,則視為團體作者,著錄於欄位110(團體主要款目)710(團體附加款目)。爰此,格林兄弟原視為團體作者,改以個人作者著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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